问题 | 领海 |
释义 | territorial sea又称“沿岸水”或“海水带”或“边缘海”,有时还称为“领水”,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受国家主权支配。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了上述定义,并补充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即沿海国的主权“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992年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有时被称为领水。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肯定了领海一词。领海制度是基于沿岸海域对国家的经济和安全的价值而在历史上逐渐形成的。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明确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18世纪先后出现了关于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界限的主张,并在法律上出现了领海宽度的规定。本世纪以来,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肯定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领海。例如1919《巴黎航空管理公约》规定,国家领土应包括毗连的领水。每一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领海内的一切资源归沿海国所有,沿海国有对资源从事开发和利用的排他权利。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非经许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捕鱼和其他开发资源的活动。沿海国享有沿岸航运权或称沿岸贸易权,即只有本国船舶有权从事本国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除非沿海国与他国另有协议。沿海国在领海内有防卫权,有权采取如划定禁航区等安全措施。未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领海上空。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根据国际实践,有些国家要求事先通知和事先许可,或对一次通过的军舰数量和总吨位予以限制。在领海内,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航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各项法律和规章。遇有违反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对有关责任者可进行法律制裁,除行政处罚外,可依法诉诸司法程序。外国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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