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审查起诉,由有资格担任陪审官的公民组成。法国和英国已于1808年和1933年先后取消了大陪审团制度,现今只有美国仍实行这种制度。美国大陪审团的职能有两项: ❶有责任和相应的调查权来审查证据,以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重罪和需要提出起诉书; ❷有责任和相应的权力调查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提起刑事控告或建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重罪案件,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各州的法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同意后起诉;另一种是由检察官决定是否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相对应,后者出席法庭,参加审理案件。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一般由无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公民担任。大陪审团的工作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权出席大陪审团对他的案件的审议,除了被询问的证人以外,只有检察官在大陪审团询问证人时可以在场,但当大陪审团进行讨论和表决时,检察官也不能在场。大陪审团经过表决,如果多数票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不能成立;如果多数票认为它所调查的情况与检察官所列举的情况相对照,足以构成控告某人犯了某种罪,大陪审团就发出起诉书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