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 |
释义 | 美国社会学法学由于以实用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因而又称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它是在美国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法学思潮。其创始人是O·霍姆斯大法官。他在《普通法》一书中,表达了实用主义法学的基本倾向,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当确定人们必须受其支配的法规时,感到的时间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社会政策上公认的或无意识的直觉知识,以及法官与其同胞共有的偏见,都要比演绎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现了一个国家许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史,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看成好象数学书中的一些公理和定理。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以R·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法学和以J·弗兰克、K·列维林为代表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两大派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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