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修改提出和批准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提出宪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国会参众两院均以2/3多数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另一种是国会应2/3多数的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迄止1990年底,美国宪法的所有修正案都是采用第一种方法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的批准,需要得到3/4州的议会的同意,或者得到3/4州的制宪会议的同意。采取何种形式,由国会决定。在已有的修正案中,只有第21条是由州制宪会议批准的。修正案经3/4州的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之后,即成为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而发生效力。国会可以对宪法修正案的批准附加时间限制,通常为7年,如果一项修正案在这个期间未得到足够数量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就自动作废。总统可以运用其特权延长这个期限。如美国宪法的第27条修正案,“男女平权法案”,1972年由国会两院通过交各州批准,限期7年,后由卡特总统将期限延展至1982年,但至此时仍未获3/4的州议会批准,该修正案遂成为废案。自美国宪法生效以来,国会提出修正的提案逾5 000条,但由两院2/3多数通过正式成为修正案的仅30余条,而由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生效的只有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