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实在主义法学 |
释义 | 又译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它是继美国社会法学之后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另一个重要支派。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弗兰克和列维林。实在主义法学在美国法律界的信徒甚多。这个学派与庞德为首的美国社会法学派,都以霍姆斯大法官倡导的关于法律是法官的“预测”和“经验”的观点为指导。但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更富于心理学法学的色彩,它把庞德的“天法司法”和“法官立法”的理论推向极端,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政府官员和法官的行动,即法官的判决和对判决的预测之中;而法官的判决,最后又依赖法官的个性以及对法官个性的无数刺激引起的法官心理活动。另外,这个学派还具有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的特征。具体说,弗兰克是法律事实的虚无主义者,认为案件的事实取决于法官的认定,而不必是客观的事实;而列维林是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者,把法律规范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存在着被猛烈兴起的行为主义法学代替的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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