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自治 |
释义 | 苏联某些加盟共和国的领土上,除以该共和国名字命名的民族外,还集中地居住着其他一些民族或民族集团。这些民族和民族集团以经济发展、生活和文化的特殊性相区别。他们享有自治的权利,即独立行使国家权力,实施广泛的内部自治。例如,建立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管理机关和审判机关,学校、社会政治和教育机构等等。苏维埃自治是民族区域性自治,即考虑到经济、生活和其它特点,在一定区域里,由相应的民族建立起来的自治。苏维埃自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费·伊·列宁曾经指出,可以在建立大的民族区域的同时,建立“哪怕是最小的”自治专区(《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卷,第33页)。1977年颁布的苏联现行宪法在苏维埃宪法史上,第一次用两个专章确认了苏维埃自治(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按照苏联现行宪法的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是加入加盟共和国而在自治基础上行使国家权力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四个加盟共和国包括20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布里亚特,达吉斯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卡尔梅克,卡累利阿,科米,马里,莫尔多维亚,北奥塞梯,鞑靼,图瓦,乌德穆尔特,车臣—印古什,楚瓦什,雅库特,卡拉卡尔帕克,阿布哈兹,阿扎尔,纳希切万。自治州是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在俄罗斯联邦是边疆区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特点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和特殊的生活方式。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塔吉克4个加盟共和国包括8个自治州:阿迪格,戈尔诺-阿尔泰,犹太,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哈卡斯,南奥塞梯,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专区是小民族(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小民族)的民族区域性组织。在苏联,仅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和州的组成中有自治专区。它们是:阿加布里亚特,科米波尔米亚,科里亚克,涅涅茨,泰梅尔,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汉特—曼西,楚科奇,埃文基,亚马尔—涅涅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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