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用航空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之诉 |
释义 |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中国民用航空局在通用航空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通用航空飞行领域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1)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2)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3)所使用的机场和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民航局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拒绝颁发通用航空许可证,或者在当事人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3个月内不予答复,当事人可以在接剑通知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业务)的当事人违法、违章.被民航局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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