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缉令 |
释义 | 公安机关向社会特别是本系统发布的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的书面命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监狱需要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令由公安机关指派有关部门的承办人员制作。内容包括:被通缉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衣着和体貌特征,包括静态特征(如胖、瘦、高、矮、各器官的形态)、动态特征(如走路的步伐、姿态、讲话的习惯等)和特别记号(如跛脚、黑痣、兔唇、麻脸等),并附近照和身份证号码,有条件的还可附指纹或其他物证的照片;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及公章、发布的日期、联系地址电话等。通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本管辖地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和有固定协作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行署、市、县公安机关,按协作规定可以互相抄发通缉令,同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或者跨地区通缉重要犯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发布通缉令的主要方式有:将通缉令抄送有关部门或者张贴;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由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等播发,通过电话向有关单位通知;必要时采用报纸或传真的形式发布等。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情况,可以补发通缉通报。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缉获、归案或者死亡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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