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为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根据诉讼需要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者根据案情应当拘传的,可以进行拘传;对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或者拘传通知书,或者拘传票;拘传被告人时,遇有抗拒情形,可以使用戒具;拘传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立即放回,不得变相关押。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一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他特殊案件被告人。拘传须经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拘传证”。执行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若被拘传人经教育后表示愿意到案(庭)参加诉讼,可以取消原来拘传之决定。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采用拘传措施。在法国、联邦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有拘传这一强制措施。法国刑诉法规定的拘传还适用于证人。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前苏联(苏俄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84条)都规定有拘传。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拘提类似拘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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