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仓隋唐时期国家征收救荒专用储备粮的制度。《隋书》卷七《礼仪志》载:南朝时,“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隋代“百姓亦各为社”。开皇五年(585)始于社建官督民办之仓,在收获季节,由百姓自愿捐献粟、麦,储藏于此,由社司管理,又称义仓。开皇十六年(596)下令将社仓税改为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国税,由过去的不定量自愿捐献,改为按上中下三等分别交纳,上户以一石为限,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储于各州县,由地方官吏掌管。唐初继续沿用义仓之制。贞观二年(628)规定王公以下,据地收税,亩税二升,以备凶年。此后义仓税又称地税,征收方式屡有变化,由专用的救荒粮储演变成国家正式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