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公约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原于1932年由1865年《国际电报公约》和1906年《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合并而成,后经多次修改,于1982年11月6日在内罗毕重订。中国曾签署该公约,并于1985年8月15日交存批准书。《公约》规定: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维持和扩大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及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和最有效的运用,以提高电信服务的效率,增强它们的作用,并使它们为公众普遍利用,并为实现这些共同目的协调各国的行动。根据《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由下列机构组成:(1)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2)各种行政大会;(3)行政理事会;(4)电联的各常设机构,即总秘书处、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