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礼法 |
释义 | 礼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礼法发展史上,战国到秦,法家思想占有统治地位,李悝制《法经》,郑人铸刑书,秦汉法律也都为法家所制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中国法律的面貌。汉代的儒家学派,以撰写法律章句解释法律,运用春秋经义决狱,把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魏晋以来,儒家参与制定法律,把儒家思想的礼与法杂糅,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魏始以《周礼》的八议入律,晋开服制定罪之先例,南北朝制定了以官爵当刑的法律条文,隋将十恶入律。唐律更完整地体现出礼的内容,除八议、官当、十恶、服制定罪等专立律文外,还有若干条文都来源于礼,如七出三不去,父子容隐、有关车服器舍宅等级制度,都看出礼对唐律的深远影响。以礼入法的过程就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这一进程始于魏晋,完备于唐,至明清集其大成,日趋严密和完备。以礼入法,体现了礼与法长期发展汇融的相互关系,构成为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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