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 |
释义 | 中国台湾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制裁的初审机关。律师惩戒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院长任委员长,并由高等法院院长、庭长及法院推事共同组成。律师违反律师法或有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或违背律师公会章程且情节重大,就应当受到惩戒。律师惩戒有四个审议程序,分别为律师惩戒案的提起,惩戒案的审查,惩戒案的评议和复议。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案后,应通知被惩戒的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辩书。委员会审查案件采用自行调查证据和与法院联合办案的方式。审查后发现有刑事诉讼掺杂其间时,应在刑事判决前停止惩戒的审查。惩戒案评议秘密进行,评议后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评议会作出的决议书,由律师惩戒委员会迅速送达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及被惩戒人。被惩戒的律师或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对初审决议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向律师惩戒复议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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