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
释义 | 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月31日劳动部发布。适用于沥青的装卸和搬运、含有沥青的制品的装卸和搬运、基本建设中使用沥青的工作。共21条。该办法规定,待运的沥青应由生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有效包装。托运部门应将沥青或含有沥青的制品的名称和防护事项等用书面通知承运部门。装卸、搬运及使用沥青的单位应于工作开始前,将沥青工作的注意事项向工人说明并随时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在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指导工作的进行。对从事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并给予算作工作时间的适当的休息时间。工人从事沥青工作时,应着用全副防护用品。经常装卸沥青和含有沥青制品的城市,可成立专门装卸沥青队或小组,并指定装卸沥青的专用地点。凡皮肤病患者或结膜病患者,以及对沥青过分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凡装卸过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车辆(专用车辆外)、船仓,均应施以彻底的清扫与刷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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