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义务“律师的权利”对称。律师依法必须进行某种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活动,以保障正确履行律师职务的一种责任。中国律师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行职务中的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应尽的职责和不应有的作为。关于律师应尽的职责,参见〔律师职责〕。律师不应有的作为,即禁止性的规定,包括: ❶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❷不得同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恶意串通,捏造或歪曲事实,湮灭证据,弄虚作假; ❸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❹不得私自收案,禁止收取当事人的酬谢; ❺必须遵守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履行这些义务,可以增强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有利于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并取信于民,促进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