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
释义 | 西方法学泛指古希腊罗马奴隶主阶级法学、西欧中世纪地主阶级法学和近现代欧美资产阶级法学。古希腊法学是西方法学的肇端。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论》、特别是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为西方法学的奠基工作。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及波利比的法律思想,成了古希腊法律思想向古罗马法律思想转复的桥梁。西塞罗的《法律论》和其他有关著作,集古代自然法思想之大成。在奥古斯都帝国时期,随着领土的扩张,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国家的立法大大发达,因而在传统的自然法学之中又产生了实证法学。罗马皇帝确认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和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并兴办起法律学校。盖尤斯撰写的《法学阶梯》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并保存最完整的法学教程。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是西方奴隶主文明的重要成就和标志,在世界上留下广泛和深远的影响。长达近千年的中世纪,是西方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也是神学的附庸。以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阿奎那二人为代表的神学家们,提出一整套的神学自然法理论,并使自然法从属于所谓上帝意志的永恒法。这种理论是为天主教和世俗的封建阶级的统治服务的。从13世纪起,蓬勃兴起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促进资产阶级法学的萌发。特别是11—15世纪以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基地,形成大力发掘和复兴罗马私法的注释法学派;继之而起的还有以法国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如同恩格斯所说,最早的资产阶级法学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同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发展相适应,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时期和夺取政权时期,即17、18世纪至19世纪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鼎盛时期。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在他们当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理想,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税利武器,也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法制的理论依据。理性法、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主权在民、宪政和法制等理论,广泛地传播,并被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及各国的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起过很大的进步作用。第二阶段是整个19世纪,也就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该阶段,闻名于世的自然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已不适应正在巩固政权和强化自己实证法律的资产阶级的要求。他们认为,17、18世纪的理想目标均已得到实现,毋需再讲什么自然法了。于是,英国以休谟、斯密为代表的反自然法学,功利法学和分析法学,德国及英国的历史法学,德国的哲理法学等,便应运而生。其中,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分析法学,最能表现西方法学突破几千年自然法学的传统而转向实证地研究法律的倾向。第三阶段是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此间的西方法学,除了德国实证主义法学所代表的分析主义以及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以外,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学法学的发展。比如,德国耶林的目的法学和赫克的利益法学,奥地利埃尔利希的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法学,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实在主义法学等,都是社会学法学的不同分支。这就形成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主流派鼎立的局面。它们从不同侧面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第四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当代法学。当代西方法学仍存在三大主流派,但其新特点在于三者的相互靠拢和溶合的趋向。譬如综合法学、多元论法学,正是这种趋向的产物。与此相一致,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逻辑学、心理学、哲学)之间的相互渗透现象,也在不断地强化。其次,法学流派丛生,是当代西方法学另一特点。这些学派包括存在主义法学、现象学法学、行为主义法学、多元价值判断法学、纯粹法社会学、符号学法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等等。这种多元化的法学格局,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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