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处昌1932~江苏宝应人。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58年后曾在西北大学法律系、西北政法学院、陕西师范大学政教系、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86年始调任汕头大学法律系教授。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干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汕头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工人阶级意志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的意志,它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自觉形成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体现。(2)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经历了三个时期: ❶1949~1956,社会主义民主初步建立和得到发扬的时期。 ❷1957~1978,社会主义民主受到干扰和破坏的时期。 ❸1979至今,社会主义民主的恢复和发展时期。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要发展应从人治与法治并重过渡到法治为主。(3)认为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保护和调整的同一类社会关系,而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是以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为指导的,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类的规范性的认识。(4)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有阶级性的,要区分同样的这一口号在资产阶级那里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本质不同。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司法平等,它也应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此外,还系统探讨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学术成果包括:(1)著作。《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几个问题》(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社会主义法制通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社会主义法制问答》(一、二) (合著,陕西人民出版社,1979、1981年版)、《法律知识手册》(合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法学概论简明教程》(合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法学概论》(合著,江苏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教程》(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企业经济法律手册》(合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青年法学》(合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等。(2)论文。《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79年第9期)、《论马克思关于国家学说的形成和发展》(《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纪念文集》,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1983年)、《关于建立中国式的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法学理论论文集》,1984年版)、《论划分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标准》(《江海学刊》,1984年第3期)、《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初探》(《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论我国现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12期)、《论在法制轨道上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