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战 |
释义 | declaration of war一国向另一国正式宣布战争开始的行为。宣战有两种:说明理由的宣战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有无实际战事,宣战的事实标志着战争状态立即或在特定时间内开始。在实践中,也有将战争开始时间追溯至宣战之前的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将它们同德国战争状态的开始追溯到断绝外交关系之时。另一方面,敌对行动有时先开始而就有宣战行为。这种在敌对行动开始以后的宣战行为,事实上将以前的敌对行动确认为战争。宣战的事实还引起非交战国的中立义务。根据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2条的规定,“战争状态的存在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各中立国,并且只有中立国接到通知之后,对它们才发生效力。通知可采用电报方式。但如事实足资证明中立国确实知道战争状态的存在,则它们不得以未得到通知作为借口,”确定宣战的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各国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须由政府提议,以议会批准,由于国际间的敌对行为并非全部构成战争,表明冲突国家意向的宣战便成为确认战争状态成立的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但在实践中,宣战的必要始终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认可,而被视为纯粹任意的手续,可以在事实上不遵守。大多数国家对他国不宣而战,没有受到遣责。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订立后,批准国只有28国,致使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非缔约国相互之间仍得不宣而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禁止战争,“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这种体制下,实际上,武装冲突代替了战争。使宣战这一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失去其重要性。而且,既然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合法工具,视为非法行为,宣战行为等于自认违法,因而各国无论在敌对行动开始前后都不再采取宣战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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