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条约 |
释义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reaty统一抵触规划或国际民事程度法规则的条约。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国际私法条约可以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两类。如果一个国家同一些其他国家缔结关于国际私法的双边条约,而这些条约在细节上相互歧异,会发生条约的抵触。在多边条约,较少发生抵触的情形。但是,由于从事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往往在并不互相协商的情况下准备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条约的抵触也在所难免。多边条约尚有一个混合的形式,即须以双边的附加协定加以补充,而为了实施多边条约,缔约国须缔结双边补充协定。其次,按照第三国加入的可能性,国际私法条约可以区分为关闭性的、开放性的和半开放性的3类。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所缔结的绝大多数国际私法条约都是开放性的,都容许第三国加入。有的是半开放性的‘,即对第三国的加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再次,按照效果的范围,国际私法条约可以区分为不附相互条件而对一切国家的关系都适用条约中所包含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和在相互条件下,只对缔约国适用这些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在前一种条约,缔约国原有的关于该条约所处理的事项的抵触规则都被该条约的统一抵触规则所代替。在后一种条约,缔约国原有的关于该条约所处理的事项的抵触规则仍然保留,并适用于对不满足相互条件的第三国的关系,而在对满足相互条件的缔约国的关系则适用该条约所统一的抵触规则。这样,缔约国在同一事项上应有两套抵触规则,从而导致抵触规则的不明确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所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有采取第一种条约型式的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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