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应该敦促采取所有强制性措施 |
释义 |
1、 是否需要敦促采取所有强制措施?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货币支付的,(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此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求在执行期内进行行政提醒,实际上会缩短行政机关的执行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执法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如果在诉讼期满后的执行期内还需要进行行政提醒,则申请执行的日期实际上会推迟十天,一般不能保证三个月,这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行政催告在诉讼期间届满前执行的,可以在执行期间开始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是否所有强制措施都需要督促”问题的回答。目前,法律对强制措施要求行政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不具备督促的要求,因此并非所有强制措施都需要督促。如果您需要就法律问题咨询律师,欢迎您向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意见。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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