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政府的山西省区村制度 |
释义 | 1922年以后在山西省县以下地方推行的基层政治制度。1922年,山西省开始实行村自治,以村为单位,故称村治。一县的区域相当辽阔,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辖所有的村不方便,因而在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机关的补助,故又合称区村制度。各县分为3至6区,置区公所,设区长1人,酌设雇员1至2人,区警4至12人。区长由省委任,直属县知事,有给职:主要掌理县署委办事情,督饬村长办理行政事务。村是自治单位,原则上以原来的区域为境界。凡满百户的村庄或联合若干村庄在100户以上的,编为1村。因情形特殊,不便同别的村庄编在一起的,即不满100户,仍得编为一村。清以下的组织是邻闾。编制的原则是:5家为邻,设邻长;5邻为闾,设闾长。村自治的事权主要有下列各项:编查户口,人事登记;调解诉讼;执行村禁约;整理村范;办理保卫团;办理积谷、天足、产育、卫生、水利、林业,奖励家庭工业。村自治的议决机关为村民会议,由年满20岁的村民组成,但每户也可只派1人。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各项:选举村长、副村长、村监察委员、自治会公断员等;议决省、县法令规定应议事项;行政官厅交议事项;监察委员提交事项;议订和修改农村“村禁约”和一切村规事项;村长、副村长提议事项;议决关于本村兴利除弊事项;审议村民20人以上提议事项。村自治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由村长、副村长和闾长组织。各村设村长1人,户口较多的村增设副村长若干人(至多4人),均由村民会议选出,经区报县择委,并报省政府备案。村公所的职权有:办理行政官厅委办事项;执行村民会议议决事项;根据村民公意,陈述利弊;报告职务内的办理情形和特别发生事件。村公所处理事务采合议制,由多数议定。村自治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设会长1人、公断员5至7人。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会长由公断员互选。凡命案以外的讼事,均得由息讼会调解公断。村自治的监察机关为村监察委员会,设监察委员5至7人,由村民会议选出。主要职务是清理村财政,举发执行村务人员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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