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的盟旗制度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在蒙古地区实行的以盟和旗为行政单位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沿袭清代旧制。旗为基本编制单位,若干旗组合成盟(也有个别旗上没有盟)。旗的首领是札萨克,对旗众拥有统治全权,世袭,有罪削爵时,就族中合格者补选。少数不设札萨克的旗由总管、协领、参领等管理。喇嘛中有部众和土地的,待遇同札萨克。旗的办事机关为印务处,旗的一切命令或决定均由印务处执行。印务处的具体工作由协理台吉和管理章京轮流1人主持。协理台吉因旗大小设1至4人,辅佐札萨克总管旗务。管旗章京每旗1人,总管旗众。管旗章京之下约每150丁设置1名佐领,每5名佐领设置1名管旗副章京。盟设盟长1人,有的另设副盟长1人,均由札萨克中选任。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旗内事务由札萨克管理,北京政府派员监督。札萨克对一般事项拥有司法权,较大的事项由盟长裁决,重大事项须呈报主管司法机关解决。外交与边防事务由北京政府直接办理。军事受陆军部和地方军政长官监督。疆理、封爵、喇嘛、入觐、赏赐、俸禄、仪制、盟会、叙勋、任官、捐输等均由北京政府蒙藏院安排。不设盟的各旗,没有札萨克的部落,直属盟藏院或由中央政府派遣官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