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
释义 | 现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不良商家在制作食品的时候会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制作的过程中在卫生环境较差的工厂制作,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关于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什么?下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本罪对象是具有广泛意义的产品,包括各种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完全可能包括日常食品类的产品。一般认为,本罪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食品也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所以,当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势必危害食品安全,成为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我国多地的“问题”奶粉案件就涉嫌这类犯罪。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违法经营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专营专卖产品,对食品、药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经营类的犯罪行为。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如果饮用水供应部门因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重大水污染安全事故,就构成本罪,是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犯罪。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因具有禁止从事该类工作的疾病而违法从业,通过食品介质引起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产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由此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规定了本罪。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必备生产资料,如这些农资具有毒害性,则可能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有毒有害的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难免存在安全隐患。从源头抓起,从起点监管,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也是能把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有效手段。故笔者认为,该罪也应归入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范围。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刑法》第22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食品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及食品包装检测等食品及相关产品原料时,若其失误或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同样也威胁到食品安全问题。故该规定的犯罪作为关联犯罪,也应纳入非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类别中。 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有统计显示,2009年6月以来,我国工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 2.1万起。而在这一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而从2010年情况看,在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 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食品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上文的内容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来电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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