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对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或免除被告人刑罚的判决付诸实施的程序。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并未发生,或者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 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均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确认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具有免除刑罚条件的,可以或者应当免除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也不例外。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是未生效的判决,不发生执行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撤销强制措施、立即释放被告人有利于防止因无刑期可以与先行羁押期间相抵从而造成长时间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这样的被告人即是第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罪甚至处以徒刑以上刑罚,因其行为的性质先行释放一般也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至于一审判决后,自诉人上诉或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认为先行释放被告人确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也只能向该管人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办法,以确保二审程序的进行。如果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间,没有合法的上诉、抗诉,超过上诉、抗诉期限的第一审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或者经过第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都是生效的裁判,应当执行。执行这一判决或裁定,应在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当众宣布。如果被告人仍被采用某种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无罪而被追诉的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积极作好该公民的善后工作。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判决被告人无罪或是免予刑事处罚,而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改作无罪或是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应将判决或裁定书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告人换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看守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自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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