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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避免的故意损害
释义

无法避免的故意损害

公共机关或团体,依照法定授权进行某种行为时,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对私人权益造成某其些损害,对这种损害后果,行为人不受任何人的指控。构成无法避免的故意损害的条件是:
❶必须有制定法的明示规定或必要的默示规定,后者如上议院在阿伦诉海湾石油提炼公司案(1980年)判例所揭示的那样,当立法授权石油公司在特定地域建立提炼厂时,就意味着邻近居民所受的排气、震动、噪音之害属于无法避免的损害,因而不得获得任何救济。
❷必须是确实无法避免的故意损害。如果进行某种行为的方式存在着多种可选择性,其中有一些方式不致造成损害,而选择另一些会对私人权益造成损害,则公共机关有义务选择前者。法院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件中都要考查议会是否表明了允许损害发生的意向,并确认此种损害之所以不可避免是必要的,同时实施该行为的公共机关负有证明此种必要性的举证责任。杜纳丁爵士在论到“不可避免”的标准时指出:“不可避免的结果并不是一般的理论上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水平而认定的一种可能性,它同时也含于某种一般性的认识水平,故而不能刻板认定,而只有视情而定。公共机关在多种行为方式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选择某种最合理的行为方式,或者选择某种比之公益需要而对私益所致的损害显属并不重要的行为方式,但如果这种方式所致的损害是未经法定授权的,则公共机关的行为不得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故意损害。公共当局越权故意实施的损害,更不能逃避其应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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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