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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容忍的不正义
释义

无法容忍的不正义

G.拉德勃鲁赫(Redbrach)晚年提出的一种接近于自然法理论的观点。他认为,1933年到1945年的德国法律被纳粹当作国家的有力工具。它仅仅强调共同的利益和权力,而完全否认个人权利。这是过分地突出法律的便利性、否定正义的极端形式。真正的法律应该体现正义的观念,体现法律面前的平等、基本的人权、犯罪和惩罚之间的适当比例。在实在法与正义的关系上,拉德勃鲁赫提出“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标准。他说,如果实在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时,实在法就是一种不法的法律,它必须让位于正义。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否认正义的实在法,缺乏成为法律的属性。法律不能定义为“秩序”和“立法”,它注定要服务于正义。“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标准的确定,依赖于一种个人的良知,一种没有教会和牧师的人类普遍宗教,一种上帝基于具体情况对于人的启示。拉德布鲁赫所谈的标准,是极其抽象的、无法把握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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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