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人员 |
释义 | 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人员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在军事法院担任上述人员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为了保证全部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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