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不适宜 |
释义 | 在美国法院认为某案件没有充分的理由在该法院起诉,即使符合管辖权和审判地点的有关规定,该法院仍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拒绝受理。法院在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时,要考虑对原告与被告双方以及证人是否便利,法院同案件的接触情况,该案是否适用本地法律或外国法律,审理涉外案件可能给政府造成的负担,会不会使案件积压等因素。当原告没有其他法院可供选择时,有关法院不能引用“审理不适宜”原则而拒绝受理。1948年经国会修改后的联邦司法法典,增加了下述条款,即第1404条(a)款:“为了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方便,为了执法公正,地区法院可以将任何民事诉讼案件转移到原来就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司法区法院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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