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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威斯特敏斯特法
释义

威斯特敏斯特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原英属自治领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取得完全独占地位的法律依据。英国国会制定。1931年12月11日生效。因赋予1926~1930年间英属各自治领的代表在英国威斯特敏斯特开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关于英国与自治领关系的决议以法律效力而得名。共12项。主要内容: (1)规定本法所指的自治领的范围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自由邦、纽芬兰、加拿大等原英国的殖民地。(2)本法生效后,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殖民地法律效力法将不再适用于任何自治领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自治领国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再因与英国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制定的条例、命令、规则相抵触而无效。自治领国会有权废除和修改上述法律、条例、命令、规则,使之成为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3)自治领国会享有制定有关治外法权的法律的全权。(4)英国国会除非经过自治领国会同意,否则不再为各自治领立法。本法生效后英国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不得延伸或被认为延伸为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除非该项法律明确宣布经过自治领国会请求并同意。(5)规定自治领国会在商船运输方面的权力,宣布1894年英国国会制定的商船运输法第735条、第736条应解释为未提及自治领国会。(6)规定自治领国会关于海事法院的权力。宣布1890年英国国会制定的殖民地海事法院法第4条(规定某些法律留由英国国王按其意愿自行签署或应包含中止条款)以及第7条(规定有关殖民地海事法院活动和程序的法院规则应经英王批准),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7)本法不适用于废除、补充、修改1867~1930年间英国国会制定的不列颠北美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法令、条例、规则。本法第(2)项适用于加拿大各省的立法权和法律。加拿大国会和各省立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立法权限定在它们的权限范围之内。(8)本法不应被认为授权废除或修改澳大利亚联邦的宪法或宪法法以及新西兰自治领的宪法法。(9)本法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澳大利亚联邦制定越出联邦权限范围,属于各州权限范围内事务的法律。(10)本法(2)、(3)、(4)、(5)、(6)项只有在被自治领国会采纳后才能适用于自治领,而成为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这一规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纽芬兰。(11)“Colong”一词在本法生效后通过的法律中将不再包括自治领以及构成自治领的任何省或州。(12)本法应被引用为: Statute ofWestminster,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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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