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娶所监临女为妾 |
释义 | 唐朝主管官吏违法强娶监管女子为妾的犯罪行为。唐初统治者为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注重用法律手段约束官吏的不法行为,对他们凭借职权强娶监管女子为妾的行为给予制裁。《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如果“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但“女家不坐”,“仍各离之”。即主守官为己或为亲属强娶,以及使用威胁恐吓手段而娶者,都要杖一百;不是主守官员减一等处罚;女家不坐罪,并要强制离婚。唐律的上述规定为《宋刑统》直接继承,并影响于元朝。明朝承袭唐律传统,但规定上有减轻处罚的倾向。《大明律·户律》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清承明制,也有相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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