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律抵触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four regler les conplits du lois en matierie de mariag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公约之一,1902年6月12日在海牙签订。《公约》共12条,对婚姻有效要件作了规定。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公约》采用了当事人本国法原则。《公约》肯定了反致制度,即当事人的本国法指引(反致)适用本国法以外之另一国法律时,适用这后一国法律。同时,婚姻缔结地法可以拒绝承认外国人结婚,如果其婚姻违背该国法律关于:(1)绝对禁止的可通婚的亲等的规定;(2)拆散一方之婚姻而缔结新婚姻的通奸者结婚的绝对禁止性规定;(3)禁止因共谋杀害配偶一方而被定罪的共谋者之间结婚的规定。违背上述规定之一而缔结的婚姻,如依当事人各自本国法为有效时,不得予以撤销。如果当事人的本国法仅基于宗教上的理由禁止其结婚,则婚姻缔结地法可不予适用,而许可结婚。关于结婚的方式要件,《公约》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但以宗教仪式为结婚必要方式的国家,对于其本国国民在外国不遵守该项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得不认为有效,而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缔结方式,如依当事人各自本国法举行的,则在其他国家被认为有效。《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欧洲领土。现在,《公约》已为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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