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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
释义

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

津巴布韦现行宪法。1979年12月有关各方在伦敦制宪会议上签署,1980年4月18日生效。全文共分为共和国和宪法、国籍、权利宣言、总统、议会、行政部门、公职、司法、警察、国防军、财政以及其他条款等12章114条,另有6个附录。主要内容: (1)津巴布韦是主权共和国。(2)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防军总司令,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任一届,须是年满40岁、被提名前20年内在津巴布韦居住10年以上的合格选民;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从参、众议员中任命政府官员,有权参加议会两院的会议并可随时召集两院联席会议。(3)两院制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参议员40名,众议员100名,每届任期均为5年,也可酌情延长任期。若众议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者总理在3天内辞职,或者总统下令解散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可以2/3的多数票通过决议免除总统职务。(4)公民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等权利,拥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等自由,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5)修改宪法案至少须经70%以上众议员和2/3以上参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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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