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性文件。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3日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8月16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8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18条。规定: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相同。主要职权是:协助政府执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并了解执行情况;协助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协助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意见;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协同政府筹备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省、市协商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互选委员若干人组成,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并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代表以外有关人士参加。通则还就省、市协商委员会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对省辖市、县、区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及会议制度等作了规定。因情况变化,通则已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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