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人民政府 |
释义 |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一。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省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主要有厅、局、委员会等,分别设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其副职,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省内的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是:(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10)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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