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洛美公约 |
释义 | Lome Convention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多边合作条约。1989年12月15日在洛美签订了第4个《洛美公约》,有效期10年,共有69个非、加、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在此之前曾有过3个《洛美公约》(1976年、1981年和1986年)。《公约》的宗旨是:巩固和加强非、加、太地区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在团结和互利的基础上,使缔约国间的关系得到巩固,并使其向多样化发展;实现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建立一种模式。指导合作的原则是:(1)缔约国是平等的伙伴关系,互相尊重主权和互利;(2)每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3)在合作体制下发展关系。《公约》共有369条,并附加1项财政议定书,9项其他议定书,1份最后文件,其中包括78项附录。《公约》正文共分5个部分:第一部是总则;第二部分是合作领域,主要有:环境、农业、食品、边远地区开发、渔业、日用品工业、制造业、加工业、矿业、能源、企业的发展、服务业、贸易、文化和社会合作等;第三部分是合作的措施,主要有:贸易合作、日用品工业领域的合作、财政合作(包括投资和技术合作等);第四部分是负责实施合作计划的机构: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联合议会等。第4个《洛美公约》区别于前3个的地方主要是:(1)有效期长(10年);(2)增加了新的合作领域(环境等);(3)以提高生活水平为中心;(4)加强财政方面的合作,并发展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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