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释义 | 建国初期县级和省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副主持人。根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当时县级和省级人民法院均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庭长及审判员组成;以院长或副院长兼任主任委员,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处理重要或疑难的刑事民事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原则上的指导。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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