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
释义 | ❶中国国民党政府设置的省政府的辅助机关。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原为省、县两级。有些省份如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等在省、县(市)间设置有特殊组织,但名称不一。1932年8月6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发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同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为组织对中国工农红军“围剿”,也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把这一制度推行于全国,以“整顿吏治,绥靖地方,增进行政效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设专员1人,由行政院长或内政部长提请国民政府委派。职责是承省政府之命,执行法令,并监督指导统筹区内各县市行政。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应兼任驻在地县长及该区保安司令,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保安团队、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地方武装有指挥监督权。专员公署设秘书室,由秘书主持;科长2至4人;事务员3至6人。抗日战争时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专员也一般不再兼任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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