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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立法权
释义

澳门立法权

根据1990年5月4日修改后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地区的立法职能由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共同行使。但在具体立法事项方面,双方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澳门总督的立法权限表现在:对所有未保留于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或澳门立法会的事宜享有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事宜与澳门立法会共享立法权;当立法会被解散后,行使原由立法会享有的全部立法权限;充实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的纲要法,以及核准执行机关的机构和运作之法规。总督的立法权限是以颁布法令的方式来行使的。此外,在立法权限方面,澳门总督还享有以下两项立法权: (1)对本属立法会专有的立法事宜,只要立法会赋予总督以立法许可,则有关该项事宜的立法权也归总督。但立法会在赋予总督以立法许可时,应通过法律,订明许可的标的、意义、范围及期限;立法许可的使用不得超过一次,可局部使用。(2)对本不属于澳门总督立法范围的事宜,总督也可颂布法令,但在该项法令公布后的首5次澳门立法会会议内,经6名立法会议员请求,须通过立法会的追认程序加以认可。如果立法会拒绝追认,该项法令应自立法会的决议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失效;除非不同意追认是基于该项法令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或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发出的有关当地不得违反的规定相抵触,才应当将其送交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法院裁判。此外,如果立法会对该项法令作出修改后才予以追认,则在有关法律公布前,该项法令仍然有效。但经立法会2/3在职议员议决中止实施该项法令的,不在此限。澳门立法会主要对下列事项享有立法权:关于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自由及保障;关于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程序;关于行政处罚及有关程序的一般制度;关于公用使用、征收、租赁、批给、税收、货币的一般制度及度量衡的标准;关于当地行政区划;关于当地行政法律制度、公共团体和公共企业制度及行政当局的民事责任;关于公职人员制度;关于立法会议员通则和立法会选举制度。在上述各项立法事宜中,有一部分为澳门立法会和澳门总督之竞合权限,如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关于行政处罚和有关程序,关于公用使用、征收、租赁、货币制度和度量衡标准,关于公共团体和公共企业制度等项事宜,都属于双方的立法范围。由澳门立法会通过的提案和草案定名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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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