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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编纂
释义

编纂codification

有两种不同意义:国内法上的意义,将习惯法和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规则变为制定法的过程;国际法上的意义,通过以现有国际法为依据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法某些问题取得国家之间的协议的过程。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章程》第15条规定,国际法的编纂指“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地整理广泛存在的国家惯例、判例和原则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早在18世纪末叶英国法学家边沁就提出;1792年法国革命期间,法国国民大会宣布《各国权利宣言》。在19世纪中叶以后,有不少私人进行国际法编纂的尝试;1873年,分别成立了国际法研究院(原译为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改革和法典编纂协会(后称为国际法协会)两个最早和最有权威的国际法学术团体。这两个团体自成立至今都在不断地从事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政府也参加编纂活动。主要的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这两次会议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的公约。这是两次重要的国际法的编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缔结了很多国际公约,对国际法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编纂或部分的编纂,或有编纂因素的活动。在美洲,还有区域性的国际法编纂,表现在泛美会议通过的许多公约上。国际联盟行政院于1924年设立一个法学家委员会,指示该委员会向行政院提出关于编纂的报告。1927年,法学家委员会向行政院报告了7个已经成熟可以进行编纂的题目。国联大会于1927年决定在海牙召开讨论有关国籍、领水和对外侨待遇的国家责任3个题目的国际法逐渐编纂会议。本次会议于1930年3月13日到4月12日在海牙召开。这是第一次专门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但其结果只就国籍问题通过1个公约和3个议定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委员会,以担负编纂和发展国际法的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按照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到1989年底为止,委员会已经讨论了32个项目,并就大部分项目提出了条文草案,其中有14个在条文草案的基础上订立了公约,这些公约之中已有10个正式生效。在国际法委员会之外,联合国大会和其他机构以及在联合国之外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也对国际法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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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