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厂房所有权应当归谁?
释义
    1993年,陈林光与他人合伙创办了“温州市瓯海联发鞋革厂”,并于同年通过合法的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1994年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当时有关政府部门还未开始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所建房屋没有领取房产证。1996年“鞋革厂”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1997年私营企业瓯海金得利制衣厂利用该房屋建造时的政府土地批件中将“瓯海联发鞋革厂”误写为“瓯海联发皮鞋厂”的漏洞,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变更成“瓯海联发皮鞋厂”,随后在报上发布“档案袋遗失通告”,又伪造材料,以“瓯海联发皮鞋厂”的名义向房屋管理局申领房产证,并取得了房产证。1998年瓯海联发皮鞋厂侵占了该厂房。1999年瓯海联发皮鞋厂又用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的《厂房买卖契约》为依据冒领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7月19日(领到土地证的第3天),皮鞋厂即将厂房转卖给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并办理了土地和房产转让手续。
    2001年法院依据《浙江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登记,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产权不得转移,撤销了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的房产证。2002年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瓯海土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撤销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的土地使用权证。据此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已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瓯海联发皮鞋厂因交易房产证和土地证被有关部门收回而失效。陈林光凭借原始购地凭证向土地局和房管局申领有关证件,但有关部门的登记仍然未能作实质性变更,该厂房至今仍被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占用。
    瓯海联发鞋革厂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工商局的证明,瓯海联发鞋革厂已“自然注销”。原瓯海联发鞋革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经全体股东清算协议由陈林光承受。
    隔李显冬评析
    由于我国目前物权法正在起草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未具体形成,有些问题在法律上缺少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目前已有法律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一、本案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从案情介绍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瓯海联发鞋革厂或鞋革厂清算后债权债务实际承受人。从纠纷情况看,之所以对所有权问题产生分歧,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物权登记对抗及效力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登记的目的是起到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作用。所以,一般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当物权登记后具有对抗其他未作登记人的主张,也就产生物权的效力。可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不能说通过非法行为骗取的登记也是有效的。法律为了防止出现骗取登记行为的出现,在设立登记程序和登记设立后的撤销补救措施上都有所规定。在设立登记程序上,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征收决定以及表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其他必要材料。对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法律视之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登记后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采取撤销程序。就本案而言,瓯海联发皮鞋厂采用造假的手段骗取有关登记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无疑,其转让的行为也应当不产生法律的效力。有关法院撤销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说明了这一点。[page]
    另外,本案中瓯海联发皮鞋厂与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的买卖房屋交易表面上看是一份合同,就形式看合法性没有大问题,但是由于合同是债的关系,其相对性特征表明该合同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因为说合同是有效的,推定出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有效的结果。因为房屋转让是否有效应当看登记的过程是否合法,不合法登记被撤销后就被法律视为未发生过登记或未产生过效力的登记。未生效的登记,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能以该合同有效而认定物权已属于瓯海兆辉眼镜配件厂。这就是法理上物权对世性的体现。
    2、对没有领取产权证情况下的物权归属的认定
    在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由于这种情形下的建房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因此,所有权归建造人确是无疑的。依据法理和实践,这类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厂房没有物权登记行为,且又不可能是无主财产时,那么瓯海联发鞋革厂作为该厂房的原始土地取得人和建造人,依据此事实行为,自然是该厂房的所有权人。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问题
    关于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地位如何对待,在实践中问题较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地位已经丧失,所以其已经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大多数工商管理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是普遍存在的。还有种意见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对主体的注销。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瓯海联发鞋革厂在199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已9年,如果我们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主体仍未被注销,那么瓯海联发鞋革厂主体仍存在,这显然是很荒唐的,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另外,根据瓯海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瓯海联发鞋革厂已被视为“自然注销”),因此,瓯海联发鞋革厂主体地位已经丧失是没有异议的。陈林光作为“鞋革厂”《原始股东间清算协议》中债权债务的实际承受人,完全有权代表瓯海联发鞋革厂主张实体权利诉讼权利。
    三、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不动产物权在受到侵权后,依据法律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他的保护方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各国的法律都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厂房的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6: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