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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立法会
释义

澳门立法会

澳门地区的立法机构,与澳门总督共同行使立法权。由23名议员组成,其中7名议员由澳门总督从当地社会享有声誉和具有功绩的居民中任命;8名议员通过直接和普遍选举的方式,从候任人委员会或当地居民团体推荐的候任人中选举产生;8名议员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由代表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和慈善、文化、教育及体育利益的团体组成自治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选连任;设主席和副主席,由议员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选产生。内部还设有执行委员会和章程暨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宪法、法律、自由与保障事务委员会、公共与地方行政事务委员会,分工负责各项具体事务。并有权根据议员的提议,成立临时委员会。根据1990年5月4日修改后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立法会主要权限是:监督法律的实施,并就澳门总督发出的任何规定是否违宪或违法提请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法院审议;向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提出修改或取代澳门组织章程的建议,并对葡萄牙共和国议会修改其建议发表意见;当澳门总督为同一目的而提出上述建议时,应向共和国议会作有关被听取的意见;对未保留于共和国主权机关或澳门总督的一切当地事宜制订法律;授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对澳门总督超越其专有权限而颁布的法令拒绝追认或作出修改进行审议;订定当地社会、经济、财政及行政政策总方针;核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依法订定编制执行预算应遵守的原则和标准;核准澳门总督依法实施的信用活动;对有关国际协定或国际公约在当地实施或对当地公共秩序因受严重威胁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提出意见;订定对立法会本身进行管制的规则;主动或应葡萄牙共和国议会、政府或澳门总督的请求,对与本地区有关的一切事宜提出大体上的意见;审议总督、政务司及行政当局的行为;审览当地每一经济年度的帐目;表决对施政方针的弹劾动议等。立法会的立法程序分普通、特别和紧急3种立法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立法会全体会议在一般情况下是公开的,澳门总督可随时列席立法会会议,但无表决权。总督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向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建议解散立法会。若总统接受,则应命令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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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