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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伊朗1906年宪法和1907年补充宪法
释义

伊朗1906年宪法和1907年补充宪法

1906年12月30日国王莫沙法·爱底丁签署公布了“1906年宪法”。共5章51条。主要对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组织问题作了规定。1907年,太子穆罕默德·阿里卡加继承王位,对宪法加以补充,于同年10月8日公布“补充宪法”。共10章107条。对人民权利、国家权力、议员权利、国王权利、各部大臣、法院权力、省县议长、财政、军人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两部宪法确认了伊斯兰教至上、君主立宪政体、责任内阁制、保障人民权利等原则。主要内容:伊朗是一个政教合一、君主立宪的国家,宪法的执行权归国王;国王是世袭的统治者,王位由长子继承;如无长子,可由国王选择,但需经众议院通过。1921年,礼萨·汗·巴列维将军发动政变,1925年登基为王,建立巴列维王朝,同年12月12日下令国民议会修改宪法,规定国家由巴列维王朝世袭统治。1949年,对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规定国王可分别或同时解散众议院、参议院。1957年5月16日,国王签署宪法修正案,规定每10万人应选议员1人,任期由2年改为4年。1967年又对宪法作了修改,规定在国王因病行将去世时,王后可摄政,直至长子年满20岁为止; 国会称为国民议会,分参、众两院。1979年宪法颁布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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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