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检察制度澳门的检察制度与葡萄牙共和国的检察制度相同。设检察公署,由葡萄牙共和国总检察长委派助理总检察长管理澳门的检察工作。助理总检察长的职能有3:❶担任澳门政府的法律顾问; ❷领导澳门检察公署的工作; ❸以葡萄牙共和国代表的身份对法院行使职权。助理总检察长下设检察长,负责领导检察官的工作。澳门检察官公署的职能是: ❶维护诉讼的合法性。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上诉至上一级(里斯本)中级法院; ❷维护公共利益,如维护劳工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工人的工伤补偿等; ❸参与行政法院的工作,对行政当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政府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等; ❹担任澳门政府的法律顾问; ❺对监狱的管理(主要是刑期的执行、罪犯的待遇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❻签发逮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