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成立的。关于民用航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该组织1947年10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确立国际航行的原则,发展国际航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促进各国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中的合作,制定航空技术标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政策,统一国际航空法规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该组织“在缔约各国领土内应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法律权力。凡与有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的,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公约》第47条)。主要机构是:(1)大会,每3年至少召开1次。经理事会召集或经1/5以上缔约国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特别会议。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大会决议一般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经大会2/3票数通过。(2)理事会,该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举出的33国组成,理事国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制定或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以2/3票数通过,然后分送缔约各国。除非在规定期限内有半数以上缔约国表示反对,任何此种附件或任何附件的修正案,在送交缔约各国后3个月或在理事会规定的较长时期终了时生效。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当事国不能协商解决时,经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申请,理事会有权裁决。任何缔约国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对理事会的裁决向争端他方同意的特设仲裁庭或向国际法院上诉。理事会行使上述职能时,应当不影响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3)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负责日常事务,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技术合作和行政服务5个局以及对外关系办公室,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内罗毕、墨西哥城、利马、巴黎设有7个地区办事处。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创始成员国,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恢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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