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水道污染 |
释义 |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 pollution由于个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国际水道的成分或质量的任何变化。1966年,国际法协会在赫尔辛基召开的第52次会议通过了规则,称为《赫尔辛基规则》对国际水道污染作了规定。1929年,国际法研究院也通过《关于河流和湖泊的污染与国际法的决议》其中规定,各国不对国际河流水域造成污染,采取措施对付已有的污染和新的污染形式,各国对河流和河流的污染应承担国际责任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24年开始讨论“关于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法律问题”,拟定了草案,其中有1条涉及“预防、减少和控制”,除在其第1款对“国际水道污染”下定义外,规定:“2、水道国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包括对人的健康和安全、对水的任何有益目的的使用或对水道的生物资源的损害。水道国应采取措施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3、在任何水道国提出要求时,水道国应进行协商,以便确定其排放入国际水道水域中应予以禁止、限制、调查或监测的物质清单”。这样的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具体的预防、减少和控制国际水道污染的规定则见于有关国家的区域性和双边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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