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简称为1969年“责任公约”,是为了处理由于海上事故引起油类污染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于1969年11月签订的国际公约。其内容主要是:(1)适用范围;(2)赔偿责任;(3)强制保险;(4)诉讼时效。中国于1980年4月29日加入《公约》。1976年11月,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来代替金法郎,赔偿限额换算为每吨133特别提款权,最高赔偿总额为1,400万特别提款权。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4月召开关于某些海运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会议,通过修订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议定书》对《公约》作了重要修改。中国已批准《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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