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 |
释义 | “过错责任”的对称。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它是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归责原则,是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高度危险性工业的出现,事故和公害增多,危险增加,但要说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又很困难。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健康,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从英国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案例(RylanzV.Fsletcher)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适用条件是:(1)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只要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无需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3)无过错责任中、侵权人认为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由侵权人举证;(4)侵权人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而是对自己的行为负有特定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已超出法律责任特定含义,它实际上是一种类似社会保险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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