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根据行政法院的辖区划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即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行政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规定在行政法院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属于法定管辖。地方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根据行政法典第41条至第50条的规定:(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法庭管辖,而不以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庭管辖。(2)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行政法庭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超过一个行政法庭管辖区域,或不能确定时,由合同缔结地行政法庭管辖。(3)关于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发生地行政法庭管辖。(4)关于职业立法的诉讼,由条例适用地行政法庭管辖,具体行为由职业执行地行政法庭管辖。(5)关于公务员个人地位的诉讼,由公务员工作地行政法庭管辖。(6)与一定身份有关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行政法庭管辖。(7)关于职业团体选举的诉讼,由团体所在地行政法庭管辖。这些例外,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