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契约论 |
释义 | 西方传统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基本观点之一。在古典自然法学那里,这一观点占据主导地位。这个学派认为: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有种种不便之处,人们便在理性的驱使下,订立了社会契约,进入到政治社会。至于对社会契约的具体描述,大体上可分三种类型:(1)霍布斯从他“人对人是狼”的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说由于在自然状况下人们生活于痛苦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全体人民相互之间订立了契约,把全部自然权利自愿交给一个统治者,统治者不参加订立契约,也不受契约的约束,因此他得出最后专制的结论。(2)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认为,自然状态虽然一般地属于和平状态,但为了改变自然状态下存在的种种不便之处,统治者和全体人民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人民向统治者交出部分权利,统治者因而获得了统治权,但人民保留了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如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民和统治者都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因此,他们主张实行分权的君主立宪制。(3)卢梭把社会契约与人类不平等状态的发展联系起来。按他的说法,自然状态是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但因私有制的出现而导致的人类不平等,使人类的生存遭到了威胁。为了摆脱威胁,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织起来,进入到政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把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同时也获得了其他每一个成员所转让的全部权利。这样,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他由此得出了人民主权的结论。当人类不平等发展到顶峰,出现暴君和暴政统治之时,人民有反抗权,即通过起义推翻暴政,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建立真正的平等社会。古典自然法学派力图通过上述理论,证明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只有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才是合理的,封建制度背离人类理性,违背人类订立社会契约的本意,所以就应该由资本主义制度取而代之。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理论是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它脱离了生产方式的变革谈论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否认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对于国家与法的产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一种唯心史观,并没有真正揭示国家与法产生的真正原因和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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