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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菲律宾共和国1973年宪法
释义

菲律宾共和国1973年宪法

1972年11月制定,1973年1月生效。共17条181款。主要内容:菲律宾是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所有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将促进社会正义,以保证全体人民的尊严、福利和安全;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非法剥夺;总统是国家象征性元首,由国民议会从议员中选出,任期6年;总理为政府首脑兼任武装部队统帅,由国民议会从议员中选出;总理任命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内阁;总理和内阁就政府的施政方针对国民议会负责。在外敌入侵、暴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总理有权宣布全国或任何地区处于戒严状态;国民议会为国家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司法权属于法院,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和陪审法官皆由总统在征得国民议会同意后任命。与1935年5月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制定的旧宪法相比,该宪法有几点重大改进: (1)废除旧宪法中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条款,例如,废除旧宪法根据美国利益所划定的菲律宾领土范围。废除美国人在开采自然资源和经营公用事业方面与菲律宾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条款,规定菲律宾人在开采自然资源和经营公用事业方面所占的资本至少为60%,限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份额。(2)改变对选民资格须年满21岁,能读会写的规定,规定凡是投票前已在菲律宾居住一年以上,并在拟投票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未按法律消极资格的菲律宾公民都有选举权。(3)将菲律宾的政体从总统制改为议会制。1973年以后,菲律宾又通过公民投票对宪法作过数次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976年10月27日、1981年2月27日、1984年1月27日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成立临时国民议会,总统行使宪法中规定的总理职权,并在军事管制取消前行使立法权;决定采用法国式的总统制,总统就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指定总理和副总理人选;议会由选举产生,任期6年;修改选举法确立两党制;任何修改宪法的动议,须由国民议会全体议员3/4表决通过,或由制宪会议提出,在国民议会或制宪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3个月内举行公民投票,在获得公民多数票批准生效。1986年2月菲律宾总统特别选举后,科拉松·阿基诺就任总统,同年3月颁布临时宪法。该宪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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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02